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
法律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凌河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行洪河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凌河保护区放牧、狩猎、开垦、烧荒的,由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凌河保护区建设和扩大排污口的,由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凌河保护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的,属于经营性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爆破、钻探、打井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盗采矿石、河砂(土)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由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不予处理或者未能有效遏制的;
(二)未采取治理措施,致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达标排放、河道畅通、植被恢复等治理保护任务不能落实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文关键字: 查看更多
- 关注绿维文旅
微信号:lwcj2005
公众号:绿维文旅 - 创意经典·落地运营
文旅康养·特色小镇·乡村振兴开发运营服务商
好创意、可落地一流规划在绿维
新鲜资讯、原创观点、专题研究、实战案例,每天精选分享
相关阅读
- ·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3-02-20
- ·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3-01-06
- ·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12-11-06
-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09-13
- ·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2012-09-11
- ·锦州市建筑间距规定2012-09-04
- ·大连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2012-08-23
-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2012-07-26
-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2012-07-26
- ·沈阳城市总体规划方案(2011-2020年)2012-07-11
旅游运营回答
- 特色小镇的发展架构有哪些?
- 1、以特色产业为引擎的泛产业聚集结构特色小镇主要聚焦自身优势的特色产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