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信息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必须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应当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纳入城市应急抢险体系,为有关应急抢险指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明确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废弃、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工程资料按照要求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迟报、漏报、不报者,将给予通报、罚款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测、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三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合理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以非营利为目的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铜陵县地下管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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