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辽国土资发[2007]170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省厅制定了《辽宁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大连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全国土地利用计划单列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四)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五)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与土地批后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和未利用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包括耕地数量和基本农田面积。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第五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各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并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由其报送给省发展和改革部门。
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上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中,应将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计划指标单独列出。
第六条 需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所属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项目归属的行业主管部门于上一年九月二十日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的计划指标建议,编制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八条 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将部分预留省统一管理,其余大部分分解下达给各市自行安排。省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主要用于安排重大公益性项目、处理突发性事件、解决特殊性项目用地。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在扣除省级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后下达给各市。
第九条 在全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前,省将预安排部分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用于解决年初各市用地指标需求。在全省土地利用计划正式下达时,核减预安排指标。
第十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具体参考因素:
1、国民生产总值(GDP);
2、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3、财政收入用于基本建设投入情况;
4、各市人口状况(总人口、城市人口);
5、土地资源状况;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使用情况;
7、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情况;
8、补充耕地情况;
9、建设用地使用效益情况;
10、违法用地查处情况。
省政府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中心区单独列出。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省政府向各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将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到县(市)。下达的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统筹城镇建设,合理安排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实现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
第十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应当不低于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的指标。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各市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可使用省预留计划指标。
第十六条 各市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好有限的用地指标,把握计划指标使用进度,力求做到均衡用地。各市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优先保证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支柱产业项目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兼顾农村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产业项目用地以及高档住宅项目占用农用地;停止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发展的项目用地。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管理,在进行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的规划审查时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月上报,作为计划执行跟踪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 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
年度评估和考核,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监测数据为依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
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第二十条 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情况实行调度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
每年10月,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市计划指标使用情况进行全省统一调剂。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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