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次界定“乡村民宿”,可以利用农民依法建造的房屋
上海乡村民宿发展有了清晰思路。土地性质瓶颈也得以突破。
9月6日,记者从上海市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目前上海《关于促进本市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获上海市委常委会通过。此前上海乡村民宿发展定义不清、集体房产能否使用、土地性质约束等问题都迎刃而解。
上海市农委副主任黎而力介绍,这次《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发展乡村民宿要坚持的两个原则。一个是规划引领、有序发展原则。不是多点开发,而是要有序发展。《指导意见》明确发展乡村民宿的定位,而且空间布局、品牌特色以及乡村民宿必须要结合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以及人文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条件,还要突出上海的地域特点、江南特色进行建设,逐步形成上海乡村民宿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格局。第二个原则是政府引领,市场参与。完全依托市场,政府不搞大包大揽,要强化政府在政策扶持、规范管理、公共服务、环境营造等方面下功夫,同时对乡村民宿的服务质量要明确标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等方面参与上海乡村民宿的发展和经营。《指导意见》非常鼓励农户将宅基地住房统一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乡村民宿。
具体措施层面,《指导意见》对乡村民宿概念进行了首次界定,简单地说,乡村民宿就是小型的住宿设施,单幢的独体建筑不超过8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4层,房间不超过14间。这是充分考虑到科学合理的经营和安全问题。
其次,对乡村民宿的条件也进行细化,包括经营主体、经营用房、建筑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从业人员、诚信体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除此之外,《指导意见》还对乡村民宿发展做了一些探索和突破,集中在五个方面:
一是强调乡村民宿要按照集聚化发展的原则,确定发展重点区域,不是天女散花,要有规模效应。
二是乡村民宿可以利用农民依法建造的房屋,可以利用集体用房经营,也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民宿。过去对集体建设用地这一块的用途限制比较多,这次进行了尝试,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搞乡村民宿。
三是对符合条件做乡村民宿的申请人,在营业执照、许可证合法和备案方面做了优化和简化。
四是关于用地的指标问题。本次明确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减量化所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用于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在用地和供地方式上也进行了突破,特别是用地,凡是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获得土地使用权联营经营的,可以使用乡村集体土地。对于供地这一块,如果是乡村民宿新建的配套服务设施,包括接待设施可以进行“点状”供地。
五是明确各区职能部门、各街镇政府部门要按照法定责任,对于涉及到公共安全事项,要落实属地化监管检查,要开展执法检查,协同管理,规范乡村民宿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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