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规范
DB33/475――2004 2004-2-24发布
为加强漂流旅游的安全管埋,提高漂流旅游的服务质量,为游客捉供方便、舒适、安全、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以国家旅游局《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为依据,体现了我省漂流旅游点安全和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借鉴了省内外有关的资料和操作规程,并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
本标准的5.1、5.11.2、6、8.6.2、8.7.3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由浙江省旅游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社科院旅游发展研究与策划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温州楠溪江竹筏旅游总社(楠溪江漂流)、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双溪漂流景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立成、聂献忠、胡跃中、周锦盛、高长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漂流旅游项目的定义、总则、漂流工具与设施、安全管理、卫生与环境、服务质量、监督与考核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漂流旅游的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活用于本标准: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T10001.1―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2―200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16153―1996 餐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17217―1998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T 17775―2003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GB/T19004.2―1994 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第二部分:服务指南(idr ISO9004.2:1991)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漂流活动
是指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游客在特定的水域,乘坐无机械动力的漂流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各种旅游活动。
3.2漂流设施
是指漂流旅游码头设施,包括接待设施、问询服务设施、餐饮服务设施、购物设施、公用设施、信息指示设施等。
3 .3漂流工具
是指承载游客在水面上进行漂流活动,由人力驱动或由游客自行操纵的设施。如竹排、木筏、橡皮艇、救生设备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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