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花园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2013-03-29 住建部 标签: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河北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下花园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下住建字[2012]27号)转发给你们,请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
            2013年2月1日
 
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下花园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住建字[2012]27号

各建设、监理、施工及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办法,确保各建设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施工许可、地下管线、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工程手续齐全、资料完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下花园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下花园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下花园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的真实反映,对加强工程质量控制,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及工程日后维修、改建、扩建等具有重要作用。为确保我区各项城市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环保、施工许可、地下管线、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工程手续齐全、资料完整,最终顺利完成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及认可,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从建设工程(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监理到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保存的各种载体的文件。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四、建设单位是档案收集的第一责任人,要从建设工程(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等工作的开始到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保存的各种载体的文件进行认真收集整理与移交,同时包括工程开工、施工、竣工录音、录像、照片、光盘等资料的收集与移交,其所形成的工程档案,须接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及认可。
  
    从即日起,凡在下花园区范围内进行的相关的建设活动,均须通知城建档案室参与影像资料的收集,完成城建大事记的记录工作。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六、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抓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工作,对建设工程尤其是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进行跟踪管理,并定期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施工、监理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使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完整、高质量归档。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档案是城乡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正常安全运营以及构建城市分类安全体系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的管埋,对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的形成、收集和报送采取有效控制手段,确保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及时顺利移交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八、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初验意见书》,建设项目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专项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九、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并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字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十、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十一、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十二、凡有使用和纪念价值、留存价值的设计方案、征集方案、测量成果、纪念奖杯证书等资料的原稿件、电子文件,经办人员须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上报及移交。
  
    十三、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一1000元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四、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五、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其他专项工程验收完毕,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做出评价。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有的文件资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科学分类,整理组卷。
  
    十六、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监理、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对建设工程所形成的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自验。
  
    (二)建设单位对各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自验完毕后,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领取并提交统一格式的《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派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因故需要变更验收日期的,应在申请接受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
  
    (四)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应在建设工程现场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接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验收小组的验收。
  
    (五)验收完毕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验收小组应提出初步验收意见,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初验意见书》。
  
    (六)建设工程档案未能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后,依照以上程序重新组织验收。对未能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十七、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全部建设工程档案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复核审查,确认竣工验收中变更的、新产生的档案资料是否符合有关档案要求的规定,并应在三个月内,按《张家口市建筑工程档案移交目录》《张家口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移交目录》的内容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准确、齐全的建设工程档案(原件),符合有关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
  
    十八、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依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十九、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管股(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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