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实施《矿山安全条例》试行细则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实施《矿山安全条例》试行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 地矿部
【颁布日期】 19840409
【实施日期】 19840501
【章名】 通知
现将地质矿产部实施《矿山安全条例》试行细则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试行。在试行前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部,以便进一步修改补充。
【名称】 附:地质矿产部实施《矿山安全条例》试行细则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地质勘探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地质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并结合地质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质矿产部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必须接受国家和部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和劳动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地质勘探单位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第四条 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安全机构,并由各级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不设安全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技术干部或兼职安全技术员。
安全技术专职人员必须按“四化”要求配备。凡有两名以上安全技术干部的单位,应明确一名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干部属于生产人员,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
第五条 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法令;组织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安全思想教育,技术培训;监督、检查本“细则”和有关安全规程的贯彻执行;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协助领导开展安全检查;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解决;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参加地质勘探设计的审查和有关科研成果,有关新技术、新机具的鉴定;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统计和上报;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提出安全生产的奖惩意见。
第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安全工作会议和汇报,以及班组安全活动日等工作制度。
第七条 加强劳动保护科学研究,部应编制长远的科研规划,组织开展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攻关活动。劳动保护技术研究室,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也应结合生产急需开展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改变安全生产面貌。
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必须对职工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搞好技术培训,普及安全知识。
对爆破、电气、车辆驾驶、焊接、起重、瓦斯检查、锅炉受压容器、信号、把钩等工种的工人,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并指定老工人带领工作一段时间,熟悉本工种的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才准独立从事本岗位工作。
对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
第九条 地质勘探单位发生事故应按国家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规定上报,发生死亡事故,领导应亲临现场调查处理。
第十条 地质勘探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年度生产、财务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必须包括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计划完成。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必须按国家规定,在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百分之十至二十,不足部分,可从专项基金中解决。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地质勘探职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细则,监督本细则的执行;
2.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程;
3.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
作业环境;
4.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抢救事故;
5.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
6.对于上级单位或领导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错误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或控告。
【章名】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地质勘探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必须按照各主管局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设计不得批准。审批设计,必须有安全、卫生和工会组织参加。施工前,必须组织施工单位职工开展讨论,明确设计内容和要求。施工中必须按照设计的规定作业。设计变更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四条 各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按照野外工作的特点,做好职工季节性的安全防护工作。对从事地质普查、测量、物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做好防寒、防冻、防风、防洪、防暑、防雷电、防坠崖以及防蛇兽伤害等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五条 地质勘探职工必须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及用具。进入坑道、机台等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工作服要穿戴整齐,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戴手套操作机床、摘挂传动皮带、扶钎;从事机床操作的女工必须戴防护帽,不准将发辫露出帽外;生产场所除符合专项规定外,不准穿拖鞋作业。
第十六条 在偏僻孤立地区和危险地点,不允许单人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 进入老窿、洞穴和已停工的坑道工作,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中毒、窒息、崩塌、滑跌事故发生,并在洞口设有应急安全措施,留有观察联系人员。
第十八条 在居民区、道路旁、放牧区施工,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爆破、卸碴危及人畜及建筑物的安全。井巷(含槽探)及钻孔竣工后,应及时回填或封闭。
第十九条 地质勘探单位的防火,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求,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对坑口、机台和材料、资料、炸药、油料等库房,更应加强防范,防止火灾。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矿山安全,地质勘探报告书必须为矿山设计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较大断层、破碎带、滑坡、泥石流的性质和规模;
2.含水层(包括溶洞)和滴水层的岩性、层厚、产状、各含水层之间、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的水力关系,地下水的潜水位、水质、水量和流向,地面水流系统和有关水利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
3.小窑、老窿的分布范围、开采深度和积水情况;
4.沼气、二氧化碳赋存情况,矿物自然发火倾向和煤尘爆炸性;
5.对人体有害的矿物组分,含量及变化规律,勘探区至少一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数据;
6.地温异常和热水矿区的岩石热导率,地温梯度、热水来源、水温、水源、水压和水量,并圈定热害区范围;
7.工业、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质;
8.钻孔封孔资料。
【章名】 第三章 钻探工程
第二十一条 地质设计书必须为钻探工程的施工设计提供矿区地质构造、岩石特性、矿区工程布置图、钻孔地质理想柱状图等地质资料。
确定钻孔位置时,在保证地质要求的同时,应考虑施工安全和方便,避开洪水和泥石流的侵袭,使钻塔与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万伏以上不小于50米,万伏以下不小于30米)。
第二十二条 机场地基必须平整、坚固、适用。地基靠山坡一侧,要根据地层性质和高度正确选取坡度,清除浮石,防止坍塌和滚石伤害。地基应尽量减少填方,钻塔底座填方部分不得超过塔基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填方部分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塌陷或溜方。
第二十三条 安装拆卸钻塔,应有统一指挥,上塔须系安全带,塔上下不得同时进行作业。
钻探机场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钻塔须安设标准绷绳,直径不小于12.5毫米;须安设避雷装置;在皮带和机械传动部分,应设防护栏杆或防护罩,活动工作台须安装牢靠,并有可靠的制动防坠装置。
第二十四条 机器运转时,不得进行部件的拆卸和修理。升降钻具过程中,应由熟练钻工操作升降机,并与孔口塔上人员紧密配合,互相关照,平稳操作。
第二十五条 处理孔内事故要摸清情况,制定处理办法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打吊锤时,要有专人指挥。吊锤下部钻杆须安装冲击把手。打箍上部应连接钻杆,挂牢提引器并拉紧钻杆。
使用千斤顶时,要垫实地梁,绑牢千斤顶及帽子,绑牢提引器。
不准用钳子反钻具。
第二十六条 应设有胶管防缠及水龙头防坠装置。钻进时不得用人扶持水龙头及胶管。修理水龙头时必须停止立轴回转,并指定专人看管皮带开关或离合器手把。
第二十七条 坑道钻探应按照井下作业的规定进行通风、排水、支护和照明等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 水上钻探应备足救生、通讯和消防设备悬挂当地航运部门规定的标志。
【章名】 第四章 坑探工程
第二十九条 地质设计书必须为竖井、斜井和中深平巷的施工设计,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矿区地质构造、岩石特性等地质资料;
2.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老窿分布和积水情况,含水层及其涌水量等水文资料;
3.钻孔封孔资料;
4.矿区工程布置图;
5.坑道地质理想剖面图。
第三十条 用槽探、浅井等轻型工程进行地表揭露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槽井探的安全技术规程。槽深(最高壁)不得超过3米;浅井深不得超过20米(小圆井深不得超过5米)。施工中应根据地层性质和深度,正确选取槽壁坡度和井壁支护方法。
第三十一条 坑道断面必须满足通风、运输和行人的要求。敷设管道、缆绳和风筒,不得妨碍行人。施工中,坑道必须经常维护,保证通风照明良好、支护牢固、水沟畅通、整洁卫生。
第三十二条 施工中的坑道,必须有严格的坑口管理制度。坑内爆破,坑口必须设置信号标志。有瓦斯的坑道,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进坑。
第三十三条 在不稳定地层中掘进,必须及时进行支护。对地压较大地段要加强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松软或流砂层中掘进,必须采用沉箱超前支护等方法。
第三十四条 当掘进接近积水老窿、溶洞、断层、地质破碎带、地表水体或发现有透水预兆时,必须探水前进。
坑内探水、放水和排除被淹坑道中的积水时,必须有防止有害气体突然涌出造成事故的安全措施。
【章名】 第五章 通风防护
第三十五条 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实行机械化、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有害物质。
第三十六条 地质勘探的井下作业,应当采用机械通风及综合防尘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短浅坑道也可采用其它通风方式。
第三十七条 风速规定:
1.井下工作面的风速,不得小于0.15米/秒;
2.实验室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通风柜操作口截面的风速,不得小于0.5米/秒;
3.放射性物质实验场所,通风柜操作口截面的风速,不得小于1米/秒;
4.各粉尘作业密闭柜操作口截面的风速,不得小于1米/秒。
第三十八条 坑道作业面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低于20%;一氧化碳不得超过0.0024%;二氧化碳不高于0.5%。供给坑内工作人员的新鲜空气每人每分钟不少于四立方米。
第三十九条 有瓦斯的坑道,每班最少要用安全灯或瓦斯鉴定器检查两次,坑内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禁止放炮,加强通风;电机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设备运转,切断电源;瓦斯浓度达到2%时,工作人员撤出坑道,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向掘进巷道中的电气设备送电。
第四十条 勘探放射性矿床,主要坑道应尽量设计在矿脉以外,如必须沿脉掘进时,应采用压入式通风。在编录、采样后,对矿脉裸露面及时用粘土等物给予覆盖,以防氡气析出。
第四十一条 加强通风防尘管理,机掘队必须配备专职通风防尘工。
第四十二条 坑道内严禁使用没有净化装置或净化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内燃机械。
【章名】 第六章 机电和运输
第四十三条 各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修理,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各种压力机械的施工部分,以及其他机械对人有发生伤害危险的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
各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准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病运转。
第四十四条 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试验等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有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第四十六条 机电设备的保护、保险及其他安全设施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不得甩掉不用。
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禁止操作设备。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必须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禁止带电作业,需停电检修线路或电气设备时,应事前通知用电单位。
第四十七条 井下宜采用不接地电网,并使其电气设备绝缘良好,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第四十八条 井下电压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照明和信号系统的电源电压不得高于127伏,工作面照明电压不得高于36伏;
2.架线式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不超过400伏,直流不超过300伏。
第四十九条 井下动力线路要用电缆线;照明、信号及爆破线路要用绝缘线或电缆线。
爆破和信号系统要设置独立的线路。
第五十条 在有瓦斯、矿尘爆炸危险的坑道内,必须使用防爆装置的电气设备和防爆装置的电气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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