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旅游的关系?
我们认为,政府可以,也应该主导旅游产业的发展,旅游运营,已经成为区域经济运营的重要方面,市政府可以主导,并有效推进的重要产业。对于旅游目的地而言,必需由政府主导运营。
1、旅游的区域系统性与政府的规划统筹职能
旅游,是游客出行构成的一种经济社会活动,不可能由一个单一景区来支撑,而是包括了吃住行游娱购六要素的综合结构。旅游地,不可能只有一两个景区,而需要有一批旅游产品,通过合理的游程配置,形成游线结构。
旅游是一种需要多家机构和多种职能配合的综合服务结构。对于区域而言,旅游产业是一个区域内旅游产品、旅游环境、旅游接待能力、旅游服务配套的总和。我们把这一特点,成为旅游的区域系统性。
作为区域旅游产业系统,其各个要素的关系,是互相配合的,必需遵循科学的规律。各个环节相互衔接,互相影响,任何一个方面的缺失或障碍,都会影响游客的流量和旅游的质量。
基于这一特点,区域旅游系统,必需经过规划,按照科学的要素配置,进行开发。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仅仅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就会出现难以协调的问题,出现不平衡发展,出现由于布局错误而出生的重大投资失误,甚至导致对旅游资源的破坏。
因此,政府编制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工作。规划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产品结构、要素配置、旅游整体布局、旅游交通、区域市场定位、跨区域合作、游线组织、总体营销、资源保护、人力资源开发等等长期性、全局性、系统配套性的问题。
政府的统筹职能,是指对旅游相关要素开发与管理中各个方面协调互动的工作。包括开发中旅游资源管理、旅游交通建设、土地使用、规划审批、交通组织、工商管理、区域合作、跨区域营销等等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可以区分为政府间的协调、政府与企业的协调、企业及市场的协调三类。
2、旅游资源属性与政府的资源保护管理职能
旅游资源,直到现在仍然缺少法律的规定,因此,我们对于旅游资源概念的运用,是比较模糊和混杂的。
凡是具备观赏价值的自然风貌、历史文化景观、民俗活动、生活场景等等,都可以成为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的主体,是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等,这些国家级或者省级的建制,其土地及相应的林产、风景旅游资源,基本上都是国有资产。从资源管理的角度上说,地方政府拥有对资源的经营运作管理权。
旅游景观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古迹及文物等等,都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应该高度重视其保护问题。
由于开发与保护之间存在天然的冲突,如何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必需进行专业的论证与规划,并在开发实施中,保证对资源的保护。
基于此,政府对资源进行管理,包括资源保护的监督与管理,资源开发的管理,资源开发及经营权的管理,都是非常核心的职责。
3、旅游开发的外部性与政府公共工程投资职能
旅游开发,不仅仅是旅游区内的建设,必需具备可进入性,并且有区域的要素配套。这种旅游区之外的要素,往往会决定旅游区开发的成败。因此,我们称这一特性为旅游开发的外部性。即不是由旅游区内部开发决定的,不是由投资商自己决定的,对旅游区开发具有实质性影响的特性。
旅游开发的外部性,决定了旅游发展,不能由单一投资商独自解决。其中,可进入性、基础设施、配套规划等等,必须有政府的投资和规划引导,以及政府的协调推动。其中,公共工程是区域旅游发展中政府最重要的职能之一。
4、游客的跨区域流动性与政府的市场管理及营销职能
旅游,是游客的搬运过程。
其他商业消费,是将产品运输到消费市场,由游客购买消费。旅游则于此相反,是将顾客搬运到旅游地,在旅游地进行及时消费。
因此,游客的跨区域流动,是旅游过程的必然构成。
跨区域的游客流动,涉及到安全,交通安排,服务环节衔接,突发事件处理等等众多的问题。跨区域流动,需要跨区域的营销,需要跨区域的政府协调与合作。这就决定了政府必需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安全。同时,区域游客流动,是以区域旅游接待能力、区域旅游形象为依托的。政府作为区域管理机构,是整体营销不可缺少的角色。
由以上四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政府与旅游的关系:
地方政府是区域旅游发展的主导机构、整体运营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必需且能够承担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系统协调、资源管理、资源保护、公共工程投资、市场管理、营销促进的多样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