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村落的保护与开发国内外研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古村落的保护与开发概述:
古村落旅游开发的特点
1、旅游开发处于初级阶段:古村落的旅游开发相对较晚,除少数几个古村落外,一般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顺应我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而得到开发的,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表现在古村落的民居旅游点往往都是只经过简单处理后就开门接客,旅游经济效益在部分古村落虽然初见成效,但旅游开发的带动作用还不是很明显,总体来说对饮食、住宿、购物等的发展未带来很大影响,门票收入是其旅游收入的主要部分,通过旅游开发获得收益的也还只是极少数的村民。
2、具有独特的旅游资源:古村落至少是民国以前建村,保留了较长历史沿革,即建筑环境、建筑风貌、村落地址未有大的变动,具有独特的民俗民风。我们目前所见的古村落跟遗址不同,它是农村乡土环境的重要活见证,是乡村建设和发展的历史缩影,也是传统文化的凝固和遗迹。古村落可以使人从现代都市的喧嚣中走出来,进入一种田园牧歌式的古老空间,去感受“小桥、流水、人家”那种恬静、淳朴、和谐的自然情调,领略东方文化的独特神韵。浓厚的乡村文化和古村落建筑特色交织在一起,使古村落旅游具有显著的吸引力。
3、古村落一般由于地理位置比较偏远幽静,交通不太发达,因此与其他知名度高的人文旅游胜地相比游客数量不多,现代社会的喧嚣和商业气息都还没有进来,古村落里的居民大部分仍照常生活,民俗风情都保留的较为完整。但同时,也由于古村落里的生活方式与现代社会迥异,基础设施也不太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游客带来了诸多不便,再加上交通的不便,这些都给古村落的旅游开发和宣传带来困难。
4、古村落旅游资源的易损性决定了古村落旅游开发还要注意保护和开发相结合。古村落对外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生活的刺激,古村落的居民也在向现代化生活迈进,这会使古村落发生很大改变。而保护古村落,目的是正为了延续古村落的独特价值。 古村落的保护应立足于古村落历史的悠久性,古村落的完整性,建筑的乡土性,环境的协调性和典型文化的传承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保护,这样,传统古村落的价值才不会受很大的影响。“以游兴村,以游保村”,旅游收入的增加,也使当地政府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古村落的修缮和环境的整治,这也是古村落旅游的生命力所在。
古村落开发的现有经营模式
由于各古村落情况不同和村落领导者的意识差异,古村落旅游开发的经营模式也不同。从宏观上看,在现有开发的古村落中,其经营模式大体上有两种:外部介入性开发和内生性开发。
1、外部介入性开发
这是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的旅游开发模式,一般都是开发商与村委会签订经营合同获得经营权。开发者在取得经营权后,所有与旅游开发相关的项目如景点建设、景区内的环境治理等都由开发商处理,各级政府及当地村委只负责处理行政事务,不干涉经营者的开发管理活动。在民居的保护问题上,开发者每年支付一定的保护经费,由地方政府或村里负责具体的保护。在开发过程中牵涉到与当地居民相关的事情时,开发商不与当地居民直接发生冲突,一般都是由各级部门出面解决。
这里的开发商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或社会团体。每年开发商支付给村委会一定的利润或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由于经济效益与经营者和所有者的收入都直接挂钩,这在一定程度上能使经营者有强烈的市场经济意识,能精打细算,大大减少浪费现象,也能使作为所有者的村民和村委会积极配合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而对于古村落而言,这种经营模式可以解决古村落开发中资金不足的问题,在经济实力、经营能力、管理水平上都有明显的优势,能够更加科学合理的实施资源的开发、经营、管理,开发过程中的各种活动也便于用责任合同、经济契约进行规范。因此,在民居进行旅游开发成为一种趋势。
这种经营模式存在弊端,突出表现在开发商的最终目的是盈利,因此,在投入一定的资金后,他所考虑的是怎样尽快收回成本、取得利润。这就导致开发商为追求短期利益在承包过程中会出现开发和保护能力不相适应的现象,最终不利于村落的长远发展。
2、内生性开发
所谓内生性开发就是指古村落或传统民居居民及其村委作为直接利益主体自筹资金、自我开发、自我保护而自发地渐次生成的开发模式,即村治模式。在古村落中,民居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居民拥有民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古村落附近土地则属于居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组织进行当地村落开发管理,村民也往往成为旅游开发的主要工作人员。开发者代表的是村民的利益,可以说,经营者就是当地村民,经营权和所有权保持一致。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古村落里自筹资金比较困难,且村民多为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缺乏旅游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古村落的旅游开发多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扶持。林坑古村落的开发就是这样。一方面是资金上的支持,每年财政拨款用于古民居的修缮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另一方面,政府聘请专家对古村落的保护开发进行合理规划以有利于村落的远期发展。村落的旅游开发是滚动的渐进的,由于有上级支持,村民承担风险较小,收益潜力巨大。
这种模式的弊端是短期见效不大。因为资金等方面的限制,村里不能横向进行大刀阔斧的开发和对外宣传,这种旅游开发只能打持久战。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很大程度上都是借鉴其他地区的开发经验进行模仿开发的,开发方式比较原始,很少进行创新或根据自身的特色来决定其开发方式。产品营销一般都在当地旅游局指导下进行,很少单独进行产品的营销活动。同时旅游产品的开发档次低,一般都是提供导游讲解、游客参观、农产品销售等传统旅游产品。
当前古村落开发中应注意的问题
1、开发我国古村落旅游资源,要注意农耕文化的灌输,加强农耕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和谐相融,而这恰恰也是古村落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难点问题。由于古村落的旅游者多来自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市,城市游客的大量进入使古村落的弱势文化向城市的强势文化靠拢,容易导致古村落的古老乡土文化城市化,这时候,古村落对于都市人的吸引力必将减少。因此,古村落旅游要走农旅结合的开发模式,以农求稳,以旅带富。
2、开发古村落,要避免政府的直接参与。古村落与其他旅游资源的不同之处在于:古村落中民居的所有权是属于居民的,即使古村落属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政府也只是拥有这些民居的管理权。政府的直接干涉和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是所有权的错位,会影响到居民的自身权益,导致其对民居开发的抵触情绪。政府在古村落开发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应是从宏观的角度进行行政管理,为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为当地旅游经营者提供方便,并专注于民居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3、古村落旅游开发要突出自己的品牌和特色。随着古村落旅游价值逐渐被世人所重视,各地的古村落逐渐被开发出来。虽然古村落有着共同的特征——古老,但是由于区位、地理条件等不同,各地的古村落也不一样,突出反映在古村落的文化、自然景观、古建筑类型等方面的差异。即使是在同一区域的古村落群,各个古村落之间也都有自己的特色。如楠溪江流域散布着无数大大小小的古村落,同在永嘉县内,上游、中游和下游的古村落就具有不同的文化和自然景观,因此呈现出来的古村落吸引人的地方各不相同。古村落旅游的开发就是要突出自己的品牌和特色,要不然,千篇一律的雷同建设容易使游客产生审美疲劳,游览兴趣荡然无存。
4、古村落开发后,要处理好真实性与现代性的关系。当古村落成为景区以后,停车场、餐饮设施、宾馆和道路交通建设不可避免。大型停车场、宽敞的水泥路和功能完善的宾馆为游客提供了方便,却破坏了古村落独有的儒雅和幽静、清丽和妩媚,这是不合理的。而有些建设虽然破坏了真实性,但却创造性地进行了古村落自然景观的开发,比如对已经破坏的现今不存在的古村景观进行人工整体恢复,只要与整个古村和谐相融,对于游客来说,也是对历史的一种感受和回味。因此,怎样平衡真实性和现代性,对于古村落旅游开发也是极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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