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维在《对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的思考》一文中,对风景名胜区规划设计提出了思考。
绿维认为,“风景名胜资源”是国家所有的重要的不可再生的自然与文化资源,国家应该对风景名胜资源通过法律法规,加大管理力度。并且,必须按照国家关于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国家资源管理系统。 风景名胜资源,是以人们的观赏愉悦及旅游活动为前提的资源,不是按科学、文化、历史、生态等评价为价值基础,因其科学价值、生态价值、文物价值、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等而列入的资源。为了科学价值,有自然保护区;为了生态环境,有生态保护区;为了独特的自然或文化属性,有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中国应该有国家级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为了文化,有文物保护,非物资文化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可能包含了科学、文化、历史、生态等方面价值极高的资源,这些资源,应该纳入相关的保护法律及资源保护体系之中,其保护的意义,不是为了观赏,而是更广泛的长期价值。单纯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意义,就是为了永久利用资源,开展观赏与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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