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发展规划的含义
按照《旅游规划通则》,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旅游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明确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优化旅游业发展的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优先项目,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
根据国家旅游局2000年10月26日发布的令第12号《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告。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全国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由地方各级旅游局编制,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目标;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