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那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怎么做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9条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是严格控制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占用。各级政府要认真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等重要总体规划用地指标,并通过土地利用分区,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不减少。
(2)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认真分析城乡各类用地,特别是建设用地的潜力,在此基础上严格控制城镇、村庄用地指标,促使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编制,并认真听取各产业部门和各地区意见,统筹安排农、林、牧、渔、建等各业用地,在各区域间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认真贯彻土地可持续利用原则,合理安排土地开发、整理规模与布局,对生态环境脆弱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等要切实加以保护,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土地退化现象的发生。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补充耕地相平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体现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平衡。这不仅是指标上的平衡,还应在土地利用分区上得到反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般程序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第二次土地大调查的数据,因此,该项工作可以省略,直接使用二调成果数据库数据即可。
2、总体规划基数转换有人认为二调数据不必进行基数转换,这是对基数转换的误解,二调数据也要根据国务院10号文件要求进行基数转换,基数转换只是地类标准之间的转换,不改变土地总量,数据转换前后应平衡。
3、总体规划方案根据县市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布局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总体规划、农业总体规划、林业总体规划、交通总体规划、水利总体规划、城建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及这些总体规划在各个乡镇的具体安排,测算对土地的需求量,确定总体规划初步方案。
4、分解总体规划指标、初步方案确定后,根据测算的土地需求量和上级下达的土地控制性指标,将指标分解到具体乡镇,并对指标分解作出必要的说明,由县市区政府领导决定指标分配结果,最好是以县市区政府文件的方式下达分解指标。
5、落实指标到图各乡镇根据下达分解指标,除科学布局基本农田、一般农田、林地、园地,以及开发复垦区片块外,按照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科学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具体将各类土地按用途落实到规划图件的相应地块,并将落实上图的规划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通过多次征求意见的反馈,修改完善规划图,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明确同意或认可该规划布局,制作正式规划图件。
6、规划的听证、论证、公示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进行。
7、规划审查由有审查权限的机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组成审查组,在县市区国土部门内部审查的基础上,对各乡镇土地规划进行核查,确保规划质量。核查合格或基本合格的规划方可进入评审阶段。
8、规划评审由审批机关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各乡镇规划进行规划评审,一般采取会议的形式进行,评审分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三个等次,对于不通过的规划应由编制单位进行重新修改完善,直到符合通过要求为止。
9、规划报批通过评审的规划,报审批机关-一般是市政府进行批复。
10、规划备案通过评审的乡镇土地规划,必须先到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11、规划实施获得审批机关批复的乡镇土地规划,经过省级国土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