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和专家一块来聊一聊山野旅游房地产的土地问题。
山野旅游房地产具备乡村休闲房地产的一般土地问题,即大部分建设用地为乡镇建设用地、集体用地、宅基地和农业生态科技园政策配套用地。
近郊农村不仅具备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的条件,而且可以开发休闲旅游房地产。虽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管理上存在较大的障碍,乡村房地产的法律产权基础、流通性等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但是,乡村休闲旅游房地产仍然悄悄地发展了起来。这正在成为房地产的一个分支,也正在从法律的盲区走向商业模式的创新。
近几年来,城市人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休闲房屋建设,已经从个人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一些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农业产业开发”、“高科技农业开发”、“旅游开发”等等不同的形式,在农村开展圈地运动,靠租用、征用、私人交易等手法,占用了一些土地,建设了一批房地产。
我们认为,乡村休闲房地产是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必然形成的一个具有相当需求的市场。国家现有的土地政策对于这一市场的发展具有很大的阻碍作用,应该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调整,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给予支持,使乡村休闲房地产能够顺利发展,成为推动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有力的工具,带动区域公共设施配套,交通道路建设,环境整治及卫生安全建设的重要力量,带动农民生活水品的提高。(乡村房地产更多内容参见中国旅游报2006年4月3日、10日、17日第7版的《旅游产业导向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因此,此类旅游房地产的土地流转的法律形式虽然存在瑕疵,但是已经事实存在,如何规范并合理运作需要国家更为明确、更为详细的法律。
此类房地产的环境卖点和土地产权和使用权限制,一般以非固定和非永久性建筑为主。产品形式的发展还有待于法律的健全。
对于旅游地产我们做过专门的研究,如果你想要进一步的了解的话可以参阅我们的相关研究专题:
有关于旅游房地产的发展,还需要我们更加深入的研究,我们在这里只是抛砖引玉,希望业内的相关专家和研究者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