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好现行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履行修编报批程序。
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和评估,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准确把握城市发展的重点问题,为新一轮规划修编打下基础。
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请示,附现行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评估,经原审批机关同意方可开展后续的修编工作。
2、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提高规划的前瞻性和先导性。
加强总体规划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调控。深入研究区域和城市的发展态势,以及当前经济形势下引导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划策略,合理确定城市的区域定位、发展目标和战略,注重与周边地区在产业、空间、交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协调。
探索城市生态规划建设的目标、途径和规划技术方法,按照节约型城乡建设要求和集约发展、节能减排、生态友好等原则,合理确定产业和空间发展战略,在功能布局、土地利用、综合配套、建设标准等方面贯彻建设生态型城市的理念。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引导的规划研究,重视民生工程,加强相关用地、配套设施的布局和专项规划的综合。
3、科学划定城市规划区,保障城乡规划依法实施和管理。
划定城市规划区,应当考虑城乡统筹的要求,满足规划控制和依法实施管理的需要,包括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布置的各类基础设施、各类需要规划保护的区域、江海岸线以及其他因城乡建设和发展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设区市的城市规划区宜覆盖市所辖区的行政区域,县级市和县城的规划区宜尽可能覆盖县(市)的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的规划内容和深度应当适应规划控制和管理的需要,并且能够为编制下一层次的规划提供必要依据。
4、合理确定规划年限,统筹安排规划实施时序。
本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规划期为2030年,并对2020年的规划内容作出阶段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自编制年起5年左右。规划应重视对不同阶段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更新的时序安排,加强对发展过程的引导和调控。
近期建设规划要切实增强可操作性,加强对土地储备和经营、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公共财政和市场投资等方面的规划引导;结合人口分布和就业岗位分布,合理布局各类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提出规划引导和保障措施;明确旧城更新的原则和规划要求。
5、统筹市县域空间规划,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和设施配置。
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应包括市、县域总体规划的内容。规划应对市、县域范围内的城乡居民点体系、产业空间和各项设施进行综合部署,对乡村地区空间发展提出明确的规划要求。
规划既要统一布局市、县域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还要尊重城、乡在产业发展、人口构成、人居、社会文化、风貌特征和生态环境方面的特色和差异,合理配置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集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满足农村地区生活和生产的需要。
根据资源特点和保护自然与人文环境的要求,划定禁建区和限建区,并明确相应的空间管制要求。加强对重要环境要素、沿海、沿江、滨湖岸线、风景名胜资源、生态敏感地区等的价值评估、保护和控制,明确长远的规划控制要求。
6、深化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加强交通与土地利用的衔接互动。
明确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综合协调各种交通方式,加强城市内外交通以及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统筹组织和相互衔接。充分发挥交通对城乡居民点和产业空间集聚的引导作用。关注轨道交通和交通枢纽、站点建设对市域空间布局和城市发展的影响,加强其与沿线土地利用特别是站点周边用地、城市路网、公共交通的整体规划。
根据城市功能和布局特点,合理划定交通分区,在交通政策、路网、停车配套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划安排。深化公交优先的措施和政策,促进城市集约发展。大中城市应加强快速公交系统研究和规划。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筹规划,做好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和各类设施的衔接。
7、加强历史文化与自然资源保护,彰显城市特色。
规划要重视城乡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延续城市文脉,弘扬城市特色。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专项规划,其中要明确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和保护要求,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功能优化提出建议。
鼓励在总体规划阶段应用城市设计方法,充分尊重原有的资源与风貌特色,对城市的景观风貌、空间环境等提出引导和控制要求。
8、重视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规划要加强对城市综合防灾与建立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引导。应做好城市建设用地适宜性的综合评定,在科学分析地震、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和建设用地条件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城市的发展方向和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明确灾害防治措施。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要确定城市防灾的目标、原则和规划要求,合理规划避灾场所、疏散通道,建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为城市防灾提供规划引导和支撑。
明确各类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要求,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提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规划措施。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修编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篇章或说明,对总体规划的目标、城市规模和布局等进行环境影响的预测和评价。
9、多方征询意见和建议,推动总体规划的公众参与。
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修编,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参与,认真听取专家、部门和公众意见。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通过公共场所、报纸、网络等途径公示30日,设置固定渠道收集反馈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上报审批时,应当附具公众意见采纳的情况说明。规划批准后,应当通过固定场所、报纸、网络等途径公布,并设置查询途径,便于公众查询。
注:以上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点资料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