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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农庄申报流程及创建模式共享农庄策划设计-共享农庄规划-创建申报-乡村振兴
概念、申报主体、创建原则及要求、不受理条件、申报口径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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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29日海南省农业厅印发《2018年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方案》。继去年底海南创建首批61家共享农庄试点的基础上,2018年计划再创建70个共享农庄,市县申报数量原则上不搞区域平衡。  

 一、共享农庄概念    

 

 

 

 

共享农庄是指以充分涵盖农民利益的经济组织形式为主要载体,以各类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建设运营主体,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业和民宿共享为主要特征,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服务功能于一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的乡村振兴综合经营发展模。

 二、申报主体

《方案》提出,2018年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主体,重点考虑从事种植业及休闲农业等的生产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类申报项目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创建试点项目

创建试点项目分两大类:

  • 一类是现有设施基础条件较好的,拟通过改扩建升级为共享农庄的改扩建类项目;

  • 一类是资源禀赋条件很好、申报主体理念先进、有实力、市县支持力度大,拟建设共享农庄的新建类项目。

四、创建原则及要求

申报主体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申报项目应符合辖区“多规合一”,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改扩建类项目要具备,新建类项目策划设计方案、实施方案要具体明确):

(一)区位条件优越,基础设施完善。

(二)产业布局合理,功能定位准确。

(三)休闲设施配套,产业有机融合。

(四)经营主体明确,管理服务规范。

(五)农户积极参与,农民多方受益。

(六)融资机制明确,发展潜力巨大。

(七)“庄主”理念先进,运营模式创新。

 五、不受理条件

《方案》特别强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或私人庄园会所建设,要及时责令其整改,并上报省农业厅;整改不彻底的,由省农业厅取消其创建试点资格。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农民利益,发生安全生产、农产品及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取消其资格。同时在下批次组织申报创建试点时,相应减少该市县名额。

七种情形不予受理共享农庄申报:

  • 未突出以农为本,农庄布局和业态发展上与农业未能有机融合,以非农业产业为主导产业;

  • 没有通过市县农业、规划、国土、住建、旅游等部门联合初审的;

  • 不能带动贫困户就业和产业增收;

  • 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

  •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活生产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等不能无害有效处理;

  • 违反国家土地管理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或私人庄园会所建设;

  • 存在大拆大建、盲目铺摊子等情况。

 六、申报口径及流程

(一)申报口径

辖区市县农业(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截止时间

2018年8月20日前报省农业厅

(三)申报流程

业主申请:

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建设项目类别,委托具有农业生产、园林景观、建筑设计等资格资质设计单位,编制项目策划设计方案。

市县初审:

辖区市县主管部门联合农业、规划、国土、住建、旅游等部门,对申报主体项目现场考察,在此基础上进行初审,填写评分表,符合条件的出具评审报告、签署意见,按确定最优项目排序向省农业厅推荐,不超过上限数额。

评审认定:

省农业厅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省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现场考核评审打分,提出评审意见,并根据综合考评分数进行排序。

按照“当年先创建、次年再认定”要求,申报主体组织开展创建试点工作。创建满一年后,申报主体向市县农业(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认定为海南共享农庄,准许使用海南共享农庄标志。

2017年4月,海南省政府从官方层面首次正式提出“共享农庄”的概念,同年9月,《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方案》发布,海南开始共享农庄试点工作,截至2017年底,海南省公布了首批61个共享农庄试点,成立了海南共享农庄联盟,共享农庄已经成为海南解决城乡问题的重要载体。

此外,一些省市也已经通过企业为主体的方式,加入共享农庄建设。如北京已有2000多套农庄加入“共享农庄”,并对外公开出租,年租金在2~5万元不等,其出租的房屋可以提供定制装修的服务等。

综合来看,共享农庄开发还处于起步阶段,出租闲置的乡村房屋,共享乡村的农田及有机农作物是目前主流的发展模式,市场对以使用权为核心的共享农庄产品具有一定认可度。但显然,共享农庄提供的产品还缺乏对共享理念充分的挖掘,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的介入也显不足,共享平台的构建模式,以及企业、政府、农户的合作机制还在探索中,这些都需要参与者在未来发展中转变观念,寻找共享农庄开发建设的创新点与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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