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处】《科学决策》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105
【原刊页号】45~48
【分 类 号】C3
【分 类 名】管理科学
【复印期号】200109
【 标 题】调整政策·创新体制·多方融资——加快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根本出路
【 作 者】尹杰钦
【作者简介】尹杰钦 湘潭工学院
【 正 文】
加快小城镇建设,既有利于乡镇企业集中发展,更大规模地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农村经济社会的进步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是我国由农业大国迈向经济强国的必由之路,也是解决我国人口多,经济实力有限,大中城市容纳力有限的矛盾,引导农民向小城镇转移,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的必由之路。同时,加快小城镇建设,也是当前迅速吸引人口向小城镇集中,启动市场,扩大需求,引导社会投资,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大举措。加快小城镇建设,可以从整体上推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要使小城镇建设更健康的发展,其根本出路在于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为小城镇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进一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
我国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暴露出许多弊端,严重阻碍了城乡间合理的迁移流动,也影响了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规模与速度,延缓了城市化进程。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力度,降低农民进小城镇的门槛。
1、实行小城镇户籍登记制度
农民进镇落户不受“农转非”计划指标限制。凡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收入的农村人口,本人要求进镇的,允许户口迁入城镇。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可以包括以下各类人员:
①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经商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关属。
②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并在小城镇有固定住所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③外商、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本人要求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
④与小城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⑤已在小城镇办理“蓝印户口”、“开户区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人员,可转为小城镇常住户口。
⑥其它有正当理由具备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人员。
2、实行居民待遇政策
①经批准到小城镇落户的人员,本人只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所在地派出所即可办理落户登记手续,并且不收取或变相收取小城镇增容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建校费等费用。
②免除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办理了城镇户口的农民,允许其保留原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和承包权,但应承担与此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③在辖区内实行统一的劳动就业政策,凡有辖区内户口的人员平等参加就业,所有企业用工面向社区内所有有能力的劳动者,实行公开招聘制,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自谋职业;未及时就业者,参加社会再就业工程。
④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原有居民在入学、就业、粮油供应、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二)进一步完善小城镇土地使用政策
1、小城镇土地政策取向
小城镇土地政策取向是指制定该政策必须把握的基本方向。只有政策取向正确,出台的政策才能得到社会认同,群众理解,部门支持,执行有效。我国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总体政策取向应该是:
①在明晰产权和确立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基础上,以规划为龙头,土地供给计划为手段,一级市场统一供给为形式,通过规划控制、总量控制和用途控制,严格把好土地初始供给关。
②以土地市场为载体,培育二、三级市场为重点,充分引入公开、公平竞争机制,鼓励地土流通和其他要素的合理组合,使有限的小城镇土地发挥更大的综合效益。
③以依法管理为原则,规范交易行为、服务行为和管理行为为基点,保证土地市场的有序运行,提高对土地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
④在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下,应在某些政策领域寻求突破,并引导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真正上一个层次。
⑤正确处理小城镇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之间的矛盾,在保持土地总量平衡的基础上,运用市场手段和措施,保证小城镇特别是重点镇的建设用地。
2、建立和完善小城镇土地使用政策
①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则配置土地资源。既要节约用地,保护基本农田,实行耕地占补总量动态平衡,又要依法保障小城镇建设用地。
②在修编和审批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科学编制小城镇发展用地规划,对乡镇工业小区、集贸市场和小城镇实行“三位一体”的安排部署。
③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在各省年度计划中,小城镇建设用地单列,以保证小城镇建设的需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用地指标确实不够的,各省确定的重点镇,由省统一调剂安排;各市、县确定的重点镇由市、县统一调剂安排;各市、县确定的重点镇由市、县统一调剂安排。
④盘活存量地土,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对小城镇范围内的无主土地,多征少用、长时间闲置的土地,征用后长期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等,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其使用权,统一规划,用于小城镇建设。允许将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⑤小城镇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依法履行耕地占补义务。无耕地后备资源的,允许在县市范围内统一调剂补充耕充,可以采取“邻村换地集零为整”的办法,调剂小城镇建设用地。
⑥小城镇住宅建设,要引导建房户由分散建房转向集中连片建房。
⑦对小城镇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广泛推行小城镇地块的拍卖和招标出让、出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它单位、个人共同参与小城镇开发。
相关专题:旅游小城镇建设专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