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名人故居属于历史建筑有时可能是文物保护单位,你要在文物保护单位中建展览馆就属于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按<文物保护法>第23条规定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应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这一申请应由文保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提出,并提供申请函、房产证明、涉及出租、出让等情况的提供合同书或协议草案、基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是设立展览馆的许可,你所说的展览馆事实上是博物馆按《博物馆管理办法》规定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2.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3.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4.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并应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博物馆设立申请书;
2.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4.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5.陈列展览大纲;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7.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1.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
2.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3.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
4.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
5.章程修改程序。
资料来源:国家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