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工作中,需要参考条例的地方比较多,所以对条例也有一些思考和刊发。随着规划设计行业的发展,条例中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内容不够完善,但同时条例也是在不断修订的。
2009年条例修订,对风景名胜区的定义,不是自然和文化遗产、不是文物、不是生态环境,而是“可进行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这一定义,就把风景名胜区与“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区别开了。 这就是条例更随行业发展而进行的改变,同时这种改变也在指导着规划设计人员的实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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